課程名稱 |
刑事法學專題研究一 Seminar on Criminal Jurisprudence (Ⅰ) |
開課學期 |
110-2 |
授課對象 |
法律學院 法律研究所 |
授課教師 |
謝煜偉 |
課號 |
LAW7325 |
課程識別碼 |
A21 M8750 |
班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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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分 |
2.0 |
全/半年 |
半年 |
必/選修 |
選修 |
上課時間 |
星期四6,7(13:20~15:10) |
上課地點 |
霖1506 |
備註 |
限碩士班以上 且 限法律學院學生(含輔系、雙修生) 總人數上限:30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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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簡介影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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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能力關聯 |
本課程尚未建立核心能力關連 |
課程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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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您我的權利,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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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概述 |
新興傳染病(Emerging infectious diseases)的刑法管制議題
自2019年末於中國武漢發現新型冠狀病毒,並於2020年初造成世界大規模流行(the COVID-19 pandemic)以來,至今大幅改變了人類社會的生活樣式與社會形態,由於疫情在世界各國造成嚴重的死亡及重症案例,各國也紛紛採取限制人民基本權利的高強度管制措施,希望透過各種公衛手段的介入達成疫情的控制。
事實上,不僅僅是此次COVID-19的大規模流行,自1973年以來至今在國際上所發現的新興傳染病約有三十餘種(如HIV、禽流感、SARS等),這些新出現在人類身上的傳染病發生率除有快速增加的趨勢,在地理分布上也有擴張的情形,甚至發展出新的抗藥性機制。
現有在公衛領域中對於傳染病的防治主要有三個面向:(1) 管理傳染源、(2)增強宿主免疫力、(3)截斷傳染途徑,而我們可以發現,在(1)、(3)特別需要藉由法律手段進行管制,以達成更有效率的介入措施。而其中,現行法體系中涉及傳染病防治的法規,如傳染病防治法、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簡稱愛滋條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簡稱武漢肺炎紓困條例)(如顧慮到人畜共通傳染病的預防,甚至應包括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中,大量使用行政管制手段外,針對特定危害性的行為態樣,亦採取刑事管制手段,希冀達成有效管制的目標(尤其是(3)截斷傳染途徑)。
在刑法典當中亦有第192條作為傳染病危險犯的基本規定。初步來看,這些採取刑事制裁的法規可歸納為以下四種型態:(1) 蓄意傳染罪(傳染病防治法第62條、愛滋條例第21條、武漢肺炎紓困條例第13條)、(2) 散佈傳染病菌罪(刑法第192條2項)、(3) 哄抬防疫物資罪(傳染病防治法第61條、武漢肺炎紓困條例第12條)以及 (4) 散佈假訊息罪(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武漢肺炎紓困條例第14條)、(5) 違反傳染病法令罪(刑法第192條1項)。
本課程將從危險犯理論以及行政刑法的相關理論,探討上開(1)(2)兩類制裁規定的妥適性。特別是聚焦在傳染流行病學對於傳染風險的評估,將如何能夠應用在刑事立法之上。傳染流行病學對於傳染風險之評估,需考慮下列三項要素:1. 病原體本身的感染力、致病力以及毒力;2. 藉此估算傳染性、傳染機率、接觸型別以及基礎繁殖數;3. 並且根據感染後的流行病學統計,估計染疫的致死率、發生率以及傳播速度。本課程預計將根據傳染流行病學實證上的基礎,評估傳染風險,以便進行立法模式之分析,是要採取公共危險犯模式,抑或採取個人身體健康危險犯之立法模式。再者,從保護法益、構成要件要素的設計以及比例原則的角度,檢討(3)(4)(5)三類刑事制裁規定的可罰性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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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目標 |
我們將透過相關外國文獻的閱讀與梳理,對於討論主題產生更多、更細膩的問題意識,並且對於我國未來的刑事司法制度走向擁有更多更寬闊的視野與實現可能性。 |
課程要求 |
1. 為提高上課品質,上課會隨機點同學發言,請同學發表看完文本或報告的想法,請同學事前仔細閱讀指定文本或報告,並積極參與課程進行。若沒有把握能夠積極參與課程,請盡早退選。
2. 本課程不甜不涼,評分較嚴格,亦有可能評定為不及格,無法接受者請盡早退選。
3. 除上述兩點之外,也歡迎各種不附理由退選。
4. 請同學於每週一晚間12點前於討論區上傳導讀稿和個人報告,以利同學課前準備以及評論組進行評論。 |
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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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ice Hours |
另約時間 |
指定閱讀 |
1. Punishing Disease: HIV and the Criminalization of Sickness
2. 蔡聖偉(2021)。COVID-19疫情防治與刑法。臺大法學論叢,50(S),1167-1237。doi:10.6199/NTULJ.202111/SP_50.0002
3. 謝煜偉(2016)。愛滋病毒蓄意傳染條款的法律問題—危險性行為的行為危險性—。愛之關懷季刊,97, 15-24。
3. 其他德文及日文文獻待補充 |
參考書目 |
待補 |
評量方式 (僅供參考) |
No. |
項目 |
百分比 |
說明 |
1. |
課堂報告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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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期末報告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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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上課表現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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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次 |
日期 |
單元主題 |
第1週 |
2/17 |
加退選、課程介紹 |
第2週 |
2/24 |
準備週(不上課) |
第3週 |
3/3 |
Punishing Disease: HIV and the Criminalization of Sickness: Introduction+CH1
陳伯青、吳鴻恩、張學棋、吳秉家、李雨綸、蔡昀霈、梁琳 |
第4週 |
3/10 |
Punishing Disease: HIV and the Criminalization of Sickness: CH2+CH3
胡宜如、凌中韜、蔡昱延、蔡承翰、賴志維、洪品毅、唐琪縉 |
第5週 |
3/17 |
Punishing Disease: HIV and the Criminalization of Sickness:CH4+CH5
廖佑祥、林睿軒、黃暐旭、賴彥劭、金大可、初怡凡 |
第6週 |
3/24 |
Punishing Disease: HIV and the Criminalization of Sickness:CH6
黎家傑、葉東碩、李昀叡、鍾翰逸、郭奕賢 |
第7週 |
3/31 |
暗樁報告 |
第8週 |
4/7 |
主題報告(一)蓄意傳染罪相關:梁琳、黃暐旭 |
第9週 |
4/14 |
主題報告(一)蓄意傳染罪相關:賴志維、張學棋 |
第10週 |
4/21 |
主題報告(一)蓄意傳染罪相關:李昀叡、黎家傑 |
第11週 |
4/28 |
主題報告(二)散佈傳染病菌罪相關:金大可、郭奕賢 |
第12週 |
5/5 |
主題報告(二)散佈傳染病菌罪相關: 李宇綸、凌中韜 |
第13週 |
5/12 |
主題報告(四)違反傳染病法令罪:黃品毅、蔡承翰 |
第14週 |
5/19 |
主題報告(四)違反傳染病法令罪:陳伯青、吳秉家 |
第15週 |
5/26 |
主題報告(三)Covid-19特別條例中的刑罰規定:吳鴻恩、蔡昱延 |
第16週 |
6/2 |
主題報告(三)Covid-19特別條例中的刑罰規定:蔡昀霈、林睿軒 |
第17週 |
6/9 |
主題報告(三)Covid-19特別條例中的刑罰規定:葉東碩、賴彥劭 |
第18週 |
6/16 |
主題報告(三)Covid-19特別條例中的刑罰規定:初怡凡、胡宜如 |